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全体师生员工爱护实验教学设备、实验材料等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物资管理工作,切实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管理和使用部门要认真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学校在考虑赔偿数额时,根据有关条款,视具体情况,责令其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对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应及时整理简要书面记录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条 学校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设备、节约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六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赔偿经济损失: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二)不按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贵重仪器设备;
(三)工作失职,管理不负责任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被盗、丢失;
(四)私自挪用仪器设备,借用仪器设备过期不还造成丢失、损坏;
(五)有意拆换盗取仪器零部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形并有保管员、实验员或指导教师证明的,可免赔偿:
(一)原物已经残旧,接近损坏程度,使用中自然损坏;
(二)所进行的实验本身具有特殊性,使用中极有可能损坏;
(三)使用新仪器时已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由于仪器本身有质量问题而自行损坏;
(四)由于意外事故或使用条件(如电网、电压)突变和特殊情况开机过久造成损坏;
(五)仪器本身耐用期满,使用年限已到,在使用中自然损坏。
第八条 由于下列情况,可以酌情减轻赔偿:
(一)已按操作规程操作,但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而造成的损坏;
(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公物财产,工作认真负责,偶尔疏忽造成损坏;
(三)经常接触易破碎、易损坏物品的工作人员偶尔不慎造成的损坏;
(四)发生事故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主动如实报告,认错态度好。
第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成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事故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很轻的,可免予检讨。对于一贯工作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视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根据以下规定计算赔偿费,其设备价值按照各实验室资产设备清单价格表为准。
(一)对单价1000元以下使用周期1年以上的仪器,如照相机、收录机、万用表及其他实验低值耐用品,损坏丢失的要严格折旧计价赔偿。
(二)对单价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赔偿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凡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件致使设备报废、整体设备丢失或损坏的,应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
第十一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并责令赔偿。
第三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贵重仪器设备、器材和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由学校领导负责组织严格的调查,立案进行处理。低值耐用器材的损坏丢失,可根据具体使用、管理情况,随时进行登记,期末上报处理。
第十三条 赔偿处理的权限依据事故性质和损失大小,由实验室主任、学院主管领导、学校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及学校领导分级行使,处理结果必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对损坏贵重仪器设备、器材和造成其他重大事故的处理,应由主管学校领导审批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确定。赔偿费原则上一次偿还;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偿还。教职工的赔偿费由学校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付,学生的赔偿费由所在学院催缴。赔偿费全额上缴财务处,用于设备修理或补充实验设备器材。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兰州博文科技学院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