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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博文科技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25-12-22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第2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相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相关内容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实验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管理的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实体。实验室工作应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出发点,满足本科实验教学要求,同时应积极为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支撑和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以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结合学校两校区的建设合理设置,规范管理。要做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实验教学

(一)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训练,使之掌握先进的实验方法,提高实践能力,达到验证理论知识、训练动手技能、培养创新意识的目的。

(二)实验室要重视和加强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严谨务实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验室可根据实际条件向学生开放,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实践活动。具体详见《兰州博文科技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三)实验室要根据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执行实验教学计划,依据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等规范要求,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科学研究。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基地,需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增强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的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第六条 社会服务。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在保证完成教学及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主动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提升对外交流合作及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改造、计量和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健全各专业实验室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实验室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制作实验室具体的操作手册,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各二级学院院、实验室三级管理。学校由分管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管理机构,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管理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方针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实施细则;组织实验室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管理。

(二)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建设与监管;检查督促实验室做好设备维护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组织论证、设备参数确认及上报;负责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的审核。

(四)负责全校教学、科研类仪器设备的建账、立卡、调剂、报废及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工作和使用效益考核。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由院长主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配备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在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的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与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相适应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教学实验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开放共享的实验环境;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有符合实验开设要求的场所、设施及环境。

有一定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有数量及资格达标的实验室运行的专职实验室管理员、实验技术人员。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董事会正式批准。依托学校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训中心等建设需经过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任务及学科建设的需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并按照立项、论证、实施、验收、效益考核等管理程序,由校长办公会全面规划,报董事会审批后,按相关流程分步实施。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进行重点特色实验室建设,尤其是为区域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的特色实验室,以适应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积极拓宽实验室建设资金投入渠道,鼓励学科经费、科研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鼓励各二级学院与政府、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种社会力量联合建设实验室。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有关法规和制度,不随意排放三废(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做好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不断完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要加强危险品的管理,规范购买、存放、领用手续。要定期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兰州博文科技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规范、高效的信息化管理。逐步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实验室工作考核制度。按各实验室完成的实验教学任务、仪器设备管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标志性成果等方面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开展实验室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逐步建立实验室建设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建设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理论水平,较强实验教学或科研、组织管理能力的相应专业的人员担任。实验室管理人员由各二级学院聘任或任命,报学校教师工作部资产与实验管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队伍包括:以实验室工作为主要任务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专职实验室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实验中心主任一般应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处分。

第二十七条 实验中心主任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工作目标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学院实验室实际情况,完善有关具体的制度和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其它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兰州博文科技学院

2025年9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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